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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人寿扬州违法共罚142万 财务不真实内部管理混乱

2020-01-03 17:46:13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3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扬银保监罚决字〔2019〕15号)显示,经查明,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财务数据不真实。

2019年1-4月,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相关银保渠道产生营销费用207.76万元。为兑现上述营销费用,该公司使用购买的发票在财务凭证下以列支“宣传用品费-报销银保宣传用品费”方式报销,报销金额225.87万元。上述报销费用按销售方案和业务量转账给区域业务经理,合计转账金额209.74万元,该笔款项用于银保渠道的业务拓展、渠道维护。

(二)内部管理混乱。

一是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管理团队存在亲属关系且人事档案部分信息不真实,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在审计发现问题后怠于整改;二是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存在内部员工管理机制不健全,员工涉嫌参与非法集资。

综上,扬州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责令改正,处四十万元罚款。上述内部管理混乱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两项共计罚款人民币四十一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扬银保监罚决字〔2019〕12号)显示,经查明,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高邮支公司(以下简称“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业务数据不真实。

2013年10月-2017年9月,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将本应该分配给符合代理人的孤儿单进行调整分配,合计将122人的应递归保单调整至其他人名下,涉及孤儿单1436件,保费1040.6万元。

(二)内部管理混乱。

一是在上岗、面试环节乱收费;二是管理团队存在亲属关系且人事档案部分信息不真实;三是内部工作微信群存在汇报非保险理财销售情况;四是内勤人员和代理人管控不严,存在部分人员参与非保险理财产品销售活动。

综上,扬州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罚款;上述内部管理混乱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两项共计罚款五十一万元。

同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扬银保监罚决字〔2019〕13号)显示,2017年1月-2018年12月,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在业务及管理费项下的会议培训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科目共列支费用94笔,合计金额37.21万元。上述报销费用实际用途与报销单所列支用途不一致。扬州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虚假列支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虚假列支费用的行为,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罚款。

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扬银保监罚决字〔2019〕10号)显示,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副总经理潘建为对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扬州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潘建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

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扬银保监罚决字〔2019〕11号)显示,时任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总经理陈章华为对上述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和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虚假列支费用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扬州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陈章华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虚假列支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陈章华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两项共计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扬银保监罚决字〔2019〕14号)显示,时任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副总经理高建民为对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虚假列支费用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扬州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虚假列支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高建民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扬银保监罚决字〔2019〕16号)显示,时任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经理徐宏昌为对上述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虚假列支费用和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的直接负责人员。

扬州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虚假列支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徐宏昌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上述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徐宏昌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两项共计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利安人寿”)成立于2011年7月,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一家全国性人身保险公司。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2.79%。

天眼查资料显示,当事人陈章华2019年8月29日卸任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负责人一职。当事人徐宏昌2019年1月28日卸任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负责人一职,接替者是时任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副总经理的高建民,高建民于2019年1月28日至12月25日担任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负责人。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扬银保监罚决字〔2019〕10号

被处罚人姓名:潘建

住址:江苏省扬州市宝带新村

身份证号码:321028197109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结。

2019年1-4月,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相关银保渠道产生营销费用2077648元。为兑现上述营销费用,该公司使用购买的发票在财务凭证下以列支“宣传用品费-报销银保宣传用品费”方式报销,报销金额2258720元。上述报销费用按销售方案和业务量转账给区域业务经理,合计转账金额2097375元,该笔款项用于银保渠道的业务拓展、渠道维护。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副总经理潘建为对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营销方案、营销费用明细账、签报批单、财务凭证、发票报销明细表、银行卡交易明细单、调查笔录、任职资格文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潘建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

2019年12月24日

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扬银保监罚决字〔2019〕11号

被处罚人姓名:陈章华

住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通泗街

身份证号码:321002196407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和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高邮支公司(以下简称“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结。

经查明,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和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

2019年1-4月,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相关银保渠道产生营销费用2077648元。为兑现上述营销费用,该公司使用购买的发票在财务凭证下以列支“宣传用品费-报销银保宣传用品费”方式报销,报销金额2258720元。上述报销费用按销售方案和业务量转账给区域业务经理,合计转账金额2097375元,该笔款项用于银保渠道的业务拓展、渠道维护。

(二)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虚假列支费用。

2017年1月-2018年12月,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在业务及管理费项下的会议培训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科目共列支费用94笔,合计金额372121元。上述报销费用实际用途与报销单所列支用途不一致。

上述事实有营销费用方案、营销费用明细表、内部工作签报批单、财务凭证、发票报销明细表、转账交易截屏和明细表、任职文件、虚列费用明细账、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用途相关证明、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时任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总经理陈章华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陈章华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

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虚假列支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陈章华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

两项共计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

2019年12月24日

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扬银保监罚决字〔2019〕1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高邮支公司

地址:江苏省高邮市高邮镇文游中路10号

主要负责人:陈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高邮支公司(以下简称“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结。

经查明,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业务数据不真实。

2013年10月-2017年9月,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将本应该分配给符合代理人的孤儿单进行调整分配,合计将122人的应递归保单调整至其他人名下,涉及孤儿单1436件,保费1040.6万元。

(二)内部管理混乱。

一是在上岗、面试环节乱收费;二是管理团队存在亲属关系且人事档案部分信息不真实;三是内部工作微信群存在汇报非保险理财销售情况;四是内勤人员和代理人管控不严,存在部分人员参与非保险理财产品销售活动。

上述事实有个险渠道孤儿单分配及管理办法、孤儿单分配情况统计表、续佣金返还记录、调查笔录、信访举报问题调查报告、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审计报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转账记录截屏、垫付返还记录、签报单、新上岗业务员清单、业内案件专报、造假简历、任职资格批复、人事变更资料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内部管理混乱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两项共计罚款五十一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

2019年12月24日

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扬银保监罚决字〔2019〕1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高邮支公司

地址:江苏省高邮市高邮镇文游中路10号

主要负责人:陈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高邮支公司(以下简称“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虚假列支费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结。

2017年1月-2018年12月,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在业务及管理费项下的会议培训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科目共列支费用94笔,合计金额372121元。上述报销费用实际用途与报销单所列支用途不一致。

上述事实有财务凭证、虚列费用明细账、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用途相关证明、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信访举报调查报告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假列支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虚假列支费用的行为,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

2019年12月24日

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扬银保监罚决字〔2019〕14号

被处罚人姓名:高建民

住址: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

身份证号码:321084197502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高邮支公司(以下简称“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虚假列支费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结。

2017年1月-2018年12月,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在业务及管理费项下的会议培训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科目共列支费用94笔,合计金额372121元。上述报销费用实际用途与报销单所列支用途不一致。时任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副总经理高建民为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财务凭证、虚列费用明细账、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用途相关证明、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信访举报调查报告、任职资格批复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假列支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高建民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

2019年12月24日

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扬银保监罚决字〔2019〕15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地址: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东路2号

主要负责人:康乐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结。

经查明,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财务数据不真实。

2019年1-4月,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相关银保渠道产生营销费用2077648元。为兑现上述营销费用,该公司使用购买的发票在财务凭证下以列支“宣传用品费-报销银保宣传用品费”方式报销,报销金额2258720元。上述报销费用按销售方案和业务量转账给区域业务经理,合计转账金额2097375元,该笔款项用于银保渠道的业务拓展、渠道维护。

(二)内部管理混乱。

一是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管理团队存在亲属关系且人事档案部分信息不真实,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在审计发现问题后怠于整改;二是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存在内部员工管理机制不健全,员工涉嫌参与非法集资。

上述事实有营销方案、营销费用明细账、签报批单、财务凭证、发票报销明细表、转账交易截屏和明细表、信访举报调查报告、造假简历、任职资格批复、离任审计报告、人事变更资料、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函、调查笔录、业内案件专报、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责令改正,处四十万元罚款。

上述内部管理混乱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的规定,对该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两项共计罚款人民币四十一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

2019年12月24日

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扬银保监罚决字〔2019〕16号

被处罚人姓名:徐宏昌

住址:江苏省高邮市府前街

身份证号码:321084198611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高邮支公司(以下简称“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结。

经查明,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虚假列支费用。

2017年1月-2018年12月,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在业务及管理费项下的会议培训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科目共列支费用94笔,合计金额372121元。上述报销费用实际用途与报销单所列支用途不一致。

(二)业务数据不真实。

2013年10月-2017年9月,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将本应该分配给符合代理人的孤儿单进行调整分配,合计将122人的应递归保单调整至其他人名下,涉及孤儿单1436件,保费1040.6万元。

上述事实有财务凭证、虚列费用明细账、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用途相关证明、调查笔录、利安人寿个险渠道孤儿单分配及管理办法、孤儿单分配情况统计表、续佣金返还记录、任职文件、离任审计报告、信访举报调查报告、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时任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经理徐宏昌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人员。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假列支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徐宏昌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

上述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徐宏昌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

两项共计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

2019年12月24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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