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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鄂州财务业务数据违法虚构不真实 3人遭罚

2020-01-03 17:45:26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3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鄂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银保监罚决字〔2019〕9号)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鄂州银保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鄂州市分公司涉嫌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鄂州市分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违规行为:2019年1月-4月,人保财险鄂州市分公司虚构汽车安全检测服务事项套取客户增值服务费46.84万元。李栋和陈欢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谢旭辉负有管理责任。

综上,鄂州银保监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人保财险鄂州市分公司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人保财险鄂州市分公司罚款2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李栋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陈欢警告并罚款1.5万元,对谢旭辉警告并罚款1万元。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鄂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银保监罚决字〔2019〕9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鄂州市分公司)

住所:鄂州市武昌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

当事人:李栋

身份证号:42070419****3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鄂州市分公司车商业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

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当事人:陈欢

身份证号:42212619****9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鄂州市分公司电子商务业务部经理

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当事人:谢旭辉

身份证号:42070419****2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鄂州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人保财险鄂州市分公司涉嫌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鄂州市分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9年1月-4月,人保财险鄂州市分公司虚构汽车安全检测服务事项套取客户增值服务费468400元。李栋和陈欢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谢旭辉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履职行为证据、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保财险鄂州市分公司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人保财险鄂州市分公司罚款2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李栋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陈欢警告并罚款1.5万元,对谢旭辉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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