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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银行鹰潭违法吃3罚单 向监管部门出具虚假资料

2020-01-03 17:34:27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3日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鹰潭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鹰银保监罚决字〔2019〕5、6、7号)显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以下简称“上饶银行鹰潭分行”)存在贷后管理严重不尽职和向监管部门出具虚假资料的行为,当事人张希望、刘峰对此负领导责任。中国银保监会鹰潭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上饶银行鹰潭分行罚款人民币40万元,对两名当事人警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上饶银行鹰潭分行成立于2009年12月10日,王新华为负责人。上饶银行成立于2007年6月15日,注册资本31.93亿人民币,李群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上饶市城市信用社工会,持股比例13.57%。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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