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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讯投资年内5遭监管措施 西安分公司遭暂停新增客户

2019-12-26 23:31:46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陕证监措施字〔2019〕40号)显示,经查,大连华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投资”,股票简称“ST华讯”,833924)西安分公司部分从业人员无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员工对服务能力向客户虚假、不实营销宣传并向客户保证投资收益,对投资顾问相关业务推广、提供服务未完整留痕,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华讯投资西安分公司采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暂停新增客户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华讯投资西安分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暂停新增客户期满后,华讯投资西安分公司应当及时向陕西监管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陕西监管局整改验收完成之前,华讯投资西安分公司不得新增客户。

大连华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16日在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陈操,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企业策划;工艺品销售等。

2019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称,华讯投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宣传推介环节存在误导性信息。大连证监局对其出具警示函。

5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号)显示,经立案调查、审理查明,华讯投资北京分公司存在向监管机构报送的文件、资料有虚假陈述的行为。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大连华讯北京分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

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28号)显示,华讯投资深圳分公司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存在个别客户先交费后进行风险测评、个别小额互联网产品未进行风险测评可直接付费、个别微信公众号直接向关注好友推送个股代码和价格信息等问题,个别对外宣传材料存在不准确表述,个别销售人员与客户的沟通存在不当表述。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华讯投资深圳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12月13日,江苏证监局披露对华讯投资南京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华讯投资南京分公司存在公司聘用未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营销、客户服务等工作;公司营业场所未公示公司联系方式、投诉电话等信息,公司网站未公示南京分公司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等5宗违规。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大连华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大连华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部分从业人员无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员工对服务能力向客户虚假、不实营销宣传并向客户保证投资收益,对投资顾问相关业务推广、提供服务未完整留痕,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暂停新增客户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分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暂停新增客户期满后,你分公司应当及时向我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我局整改验收完成之前,你分公司不得新增客户。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9年12月24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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