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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北方曝年内第5次违规 太原分公司遭责令改正

2019-12-25 21:49:57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0号)显示,山西监管局通过日常监管发现北京中资北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资北方”)太原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在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的重大事件时,多次未及时向山西监管局报告;二是未及时向山西监管局报送2019年3月至8月的月度报告。

上述情况反映出中资北方太原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健全,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 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中资北方太原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中资北方太原分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资北方旗下的分公司年内就有过多次违规记录。6月17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决定书(陕证监措施字〔2019〕15号)显示,今年以来,陕西监管局在调查涉及中资北方西安分公司的多起举报事项时,中资北方西安分公司以全员在北京公司总部内部培训为由,拒不配合陕西监管局现场取证和调查,严重阻碍陕西监管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陕西监管局就曾责令中资北方西安分公司改正。

8月23日,中资北方西安分公司再吃行政监管,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陕证监措施字〔2019〕020号)显示,中资北方西安分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存在2宗违规行为:一是未完整留存客户营销档案;二是中资北方西安分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新增营业场所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长丰国际广场A座1506室、1507室,至2019年4月11日终止上述营业场所,均未依法履行报备程序。该公司再度遭责令改正。

10月30日,河南证监局作出行政监管决定。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号)显示,经查,中资北方郑州分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个别员工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时未注明投顾人员姓名和证书编号;未全部保存投资顾问服务留痕记录。河南证监局决定对中资北方郑州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此外,中国证监会网站7月18日公布了被采取暂停新增客户的行政监管措施且处于整改期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录(2019年6月),共计28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上榜。北京中资北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名列其中。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 号)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20号

关于对北京中资北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北京中资北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我局通过日常监管发现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在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的重大事件时,多次未及时向我局报告;二是未及时向我局报送2019年3月至8月的月度报告。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健全,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分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19年11月11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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