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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区农信联社归提寨违法遭罚 向关系人放贷

2019-12-24 17:07:19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秦皇岛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秦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显示,秦皇岛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提寨信用社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秦皇岛银保监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秦皇岛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秦银保监罚决字〔2019〕5号)显示,当事人杜海东对市区联社归提寨信用社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秦皇岛银保监分局对其处以警告。

天眼查资料显示,当事人杜海东2016年1月27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担任秦皇岛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提寨信用社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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