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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吃警示函 “16亭公投”发行方2亿募集资金转借他人

2019-12-19 23:57:51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2月19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 证券代码:002736)、盐城市亭湖区公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发现国信证券存在以下问题:

国信证券对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其募集资金中有2亿元存在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形,发行人在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9月23日期间将募集资金中2亿元转借他人;而国信证券出具的2016年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发行人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将募集资金转借他人等违规行为,未按照《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国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同时,盐城市亭湖区公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存在“16亭公投”募集资金中有2亿元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在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9月23日期间转借他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盐城市亭湖区公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职责适用本准则第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遵守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其他职责应当在受托协议中约定。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协会备案。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三条 :受托管理人应当对发行人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具体如下: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我局对你公司在盐城市亭湖区公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16亭公投”公司债券中的执业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对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其募集资金中有2亿元存在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形,发行人在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9月23日期间将募集资金中2亿元转借他人;而你公司出具的2016年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发行人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将募集资金转借他人等违规行为,未按照《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现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加强对《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合规守法意识,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12月17日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盐城市亭湖区公有资

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盐城市亭湖区公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我局对你公司相关公司债的情况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下列问题:

“16亭公投”募集资金中有2亿元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在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9月23日期间转借他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现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加强对《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合规守法意识,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12月13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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