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财经>>金融>>

和汇公估2宗违法遭罚 无执业登记个人从事保险公估

2019-12-18 21:03:07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日照监管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日银保监罚决字〔2019〕16号)显示,山东和汇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汇公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上述事实,有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采集的数据、和汇公估提供的2018年王某某部分业务清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未建立完整规范的公估档案

上述事实,有和汇公估提供的部分业务清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日照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公估业务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四条,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七条,日照监管分局决定就该问题给予和汇公估警告,并罚款五千元。上述未建立完整规范的公估档案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五条,日照监管分局决定就该问题给予和汇公估警告,并罚款三千元。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日照监管分局决定给予和汇公估警告,并罚款八千元。

根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和汇公估的大股东为日照市世盈贸易有限公司,其持股比例为98%。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规定:保险公估人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公估档案,公估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公估业务所涉及的主要情况,包括委托人与其他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保险标的、事故类型、估损金额等; (二)公估业务报酬和收取情况;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信息。 保险公估人的公估档案应当真实、完整。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公估人不得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保险公估人未按规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按规定托管营运资金; (二)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 (三)未按规定任命临时负责人; (四)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备案表; (五)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 (六)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七)未按规定收取报酬; (八)未按法定要求开展公估工作; (九)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十)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以下为处罚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银保监罚决字〔2019〕16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山东和汇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太原路东、秦皇岛路北(裕升国际花园)

主要负责人:袁从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山东和汇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山东和汇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上述事实,有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采集的数据、山东和汇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提供的2018年王某某部分业务清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未建立完整规范的公估档案

上述事实,有山东和汇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提供的部分业务清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公估业务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四条,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七条,我分局决定就该问题给予你公司警告,并罚款五千元。上述未建立完整规范的公估档案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五条,我分局决定就该问题给予你公司警告,并罚款三千元。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分局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并罚款八千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缴款说明

中国银保监会日照监管分局

2019年12月4日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