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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武汉一营业部吃警示函 信息技术人员做营销

2019-12-17 21:17:27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监管措施决定显示,湖北证监局对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珞狮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经查,该营业部配备的信息技术人员从事了营销活动,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管理和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规范证券经纪业务人员行为。

(一)从事技术、风险监控、合规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营销、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等业务活动;营销人员不得经办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人员不得承担风险监控及合规管理职责。

(二)与客户权益变动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之间,应当建立制衡机制。涉及客户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的开立、信息修改、注销,建立及变更客户资金存管关系,客户证券账户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交易等与客户权益直接相关的业务应当一人操作、一人复核,复核应当留痕。涉及限制客户资产转移、改变客户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对应关系、客户账户资产变动记录的差错确认与调整等非常规性业务操作,应当事先审批,事后复核,审批及复核均应留痕。

(三)证券公司应当以提供网上查询、书面查询或者在营业场所公示等方式,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

(四)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不应简单与客户开户数、客户交易量挂钩,应当将被考核人员行为的合规性、服务的适当性、客户投诉的情况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保存。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视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暂停核准新业务、限制业务活动等监管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下为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珞狮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珞狮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配备的信息技术人员从事了营销活动,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19年12月6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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