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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鑫鼎盛投资顾问违规网络上荐股 吃证监局警示函

2019-12-13 11:37:09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2日讯 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昨日公布的关于对秦国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秦国安在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顾问期间,未经公司授权通过某网络平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或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及《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9号)第七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秦国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同时记入诚信档案。

相关法规: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一)证券业从业人员、期货从业人员和基金从业人员;

(二)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交易者;

(三)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证券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运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办理账户开立、资金存放、登记结算等业务的机构;

(五)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发行担保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总代表、首席代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基金服务机构、期货合约交割仓库以及期货合约标的物质量检验检疫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七)为证券期货业务提供存管、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存管、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八)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

(九)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十)证券期货传播媒介机构、人员;

(十一)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的人员;

(十二)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包括:

(一)公民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

(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以及信用评级机构、诚信评估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诚信评估;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的未履行或者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六)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

(七)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

(八)到期拒不执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及监督管理措施,因拒不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调查被有关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以及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

(九)债券发行人未按期兑付本息等违约行为、担保人未按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十)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十一)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被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因情节较轻,未受到处罚处理,但被纪律检查或者行政监察机构认定的信息;

(十二)因证券期货犯罪或者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十三)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

(十四)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财政、税收、环保、工商、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十五)因非法开设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者组织证券期货交易被地方政府行政处罚或者采取清理整顿措施;

(十六)因违法失信行为被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服务机构以及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开除;

(十七)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期货交易等信用交易中的违约失信信息;

(十八)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信息。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十一)项诚信信息,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依其职责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第(十六)项、第(十七)项诚信信息,由相关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其他诚信信息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共享等途径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秦国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秦国安:

经查,你在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顾问期间,未经公司授权通过某网络平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或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及《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9号)第七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同时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19年12月2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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