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部门以存在冒名登记情况,依法撤销登记的,公司是否自始没有法人资格?
2019年6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明确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那么,如果市场监督部门以存在冒名登记情况,依法撤销登记的,公司是否自始没有法人资格?
公司相关的债务是否应当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上述规定,作为公司因故未成立,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处理?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6辑刊登的一则问答,可兹参考。该解答认为,被撤销登记的,不能认为自始没有法人资格。
因该信箱问答系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执笔或者审核,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问:原告某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与被告某公司土地出让纠纷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某公司因虚假出资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设立登记,法院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撤销登记指公司一开始就不具备设立的基本条件,所产生的一切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土地出让合同无效;另一种意见是公司被撤销前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产生的民事行为有效,土地出让合同有效。哪种意见正确?
答:我们认为行政处罚一般不能成为否定民事行为效力的依据,作为行政处罚撤销规定登记没有溯及力。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撤销公司登记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之一。公司被依法撤销登记后,清算程序结束并且办理工商注销后,企业法人资格才归于消灭。因此撤销公司登记无溯及力,不能以此为理由否定公司被撤销登记前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登记注册小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