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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对电动自行车立法: 使用满十年不得上路行驶

2019-11-29 09:42:14 金陵晚报

□紫金山/金陵晚报记者 钱建芬

近一半的交通事故和电动自行车有关!还有频出不穷的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难处理的电动自行车废电池……穿行在大街小巷的电动自行车因方便快捷成为人们青睐的代步工具,但在交通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容忽视。

11月26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南京召开,《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大会审议。紫金山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上写明,电动自行车使用满十年不得上路行驶;废旧电池不得随意丢弃。

惊心!近一半的交通事故和电动自行车有关

江苏是电动自行车生产、使用大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近4000万辆,已日益成为人民群众交通出行和运输的重要工具。但在管理中面临着法律法规支撑不足,非国标车大量存在、安全隐患较多,不少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道路交通事故高发等问题。

数据显示,2018年,全省发生的涉及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年事故总数的49.95%、40.31%,与2017年同比分别上升48.08%、7.77%。

2018年,全省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500余起,造成10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500余万元。

另外,随着大量的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和报废淘汰,一部分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被随意丢弃,严重污染环境。

江苏亟须制定地方性法规对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环境安全、消防安全管理给予制度保障。通过立法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涉及千家万户,关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顺应了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也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根本要求。

电动自行车销售要建立实名制销售台账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实行严管。

条例(草案)写明,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和实名制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已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电动自行车使用满十年不得上道路行驶

条例(草案)在加强电动自行车的通行安全、环境安全、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均作了规定。

在通行安全方面,条例(草案)写明,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使用满十年不得上道路行驶。拼装或者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若驾驶达到使用年限或者拼装、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处二百元罚款;

废旧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如果随意丢弃,将严重污染环境。条例(草案)写明,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将废旧蓄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或者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在消防安全方面,条例(草案)写明,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充电。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电动自行车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区域的充电行为以及在其他公共区域违反规定的充电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及时向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等部门报告。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不收取费用

电动自行车涉及千家万户,条例(草案)还对电动自行车登记、停放、充电等作了一系列便民服务和保障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拓宽登记渠道,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为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查询等提供便利。在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以及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等场所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方便群众就近登记。

不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还能上路吗?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已经于今年4月15日正式实施,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怎么办?这也是社会关切的问题。

条例(草案)写明,将通过立法形式进行明确,规定本条例正式施行前上道路行驶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已按照省、设区的市有关规定申领临时信息牌的,可以继续上道路行驶至2022年12月31日止;但是按照设区的市的有关规定临时信息牌有效期早于该期限的除外,上道路行驶时应当悬挂临时信息牌,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期限届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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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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