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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正公估变更营业场所未报告 法定代表人杜文发遭罚

2019-11-22 22:20:09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2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43号、46号)显示,南京诺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正公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诺正公估于2017年5月登记注册,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48号华东茂C3幢-2座1203室。经检查发现,诺正公估现地址为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48号华东茂C3幢-2座1203室和1204室。截至检查进场日,诺正公估变更营业场所未向江苏监管局报告。

杜文发作为诺正公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管理,对诺正公估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综上,江苏监管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变更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8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江苏监管局决定给予诺正公估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江苏监管局决定给予杜文发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8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变更或者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5日内,通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二)变更股东或者合伙人;

(三)变更注册资本或者组织形式;

(四)股东或者合伙人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

(五)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六)股权投资,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及非营业性机构;

(七)分立、合并、解散,分支机构终止保险公估业务活动;

(八)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九)受到行政处罚、刑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调查;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保险公估人发生前款规定的相关情形,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

(二)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

(三)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保险公估人违反本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依照本章规定对该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46号

被处罚单位:南京诺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48号华东茂C3幢-2座1203室

主要负责人:杜文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南京诺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正公估)变更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报告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诺正公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诺正公估于2017年5月登记注册,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48号华东茂C3幢-2座1203室。经检查发现,诺正公估现地址为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48号华东茂C3幢-2座1203室和1204室。截至检查进场日,诺正公估变更营业场所未向我局报告。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公司出具的说明及其附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变更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8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诺正公估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19年11月15日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43号

被处罚人姓名:杜文发

住址:南京市鼓楼区银城花园

身份证号:3201211969052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南京诺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正公估)变更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报告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诺正公估于2017年5月登记注册,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48号华东茂C3幢-2座1203室。经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地址为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48号华东茂C3幢-2座1203室和1204室。截至检查进场日,诺正公估变更营业场所未向我局报告。杜文发作为诺正公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管理,对诺正公估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公司出具的说明及其附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变更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8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杜文发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19年11月15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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