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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供暖费等企业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2019-11-20 23:07:54 北京日报

11月19日,市税务局就供暖费及物业费等职工福利费支出的企业税前扣除5个热点问题集中答疑,为员工发放供暖费、物业费等补贴,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市税务局方面介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为职工住房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企业发放的供暖费及物业费补贴属于为职工住房所发放的支出,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不过,对于已实行货币化改革将供暖费及物业费作为工资薪金发放的,不得再通过报销的方式重复列支和税前扣除。

报销医药费能否税前扣除?市税务局方面解释,按照规定,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的职工医疗费用可以作为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已实行医疗统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职工福利费,就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税务部门还明确,按照相关规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对于职工以发票形式报销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实质还是企业发放,因此可作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按照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体检费用属于职工卫生保健方面的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企业为员工提供集体宿舍的支出,属于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用于住房方面的非货币性福利,也可以作为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赵鹏)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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