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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百科技因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等被责令改正 董事长遭监管谈话

2019-11-20 22:50:54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1月20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宁波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容百科技”证券代码:688005)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对董事长白厚善等三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经查,容百科技及董事长白厚善存在以下问题:

1.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截至2019年6月末、9月末,公司对比克动力(包括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中分别有84.19%、96.05%处于逾期状态,且在7月1日至10月29日三季报披露前,比克动力还款额均仅占6月末、9月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0.90%,公司对其授信额度自7月1日起下调为0。以上情况说明公司对比克动力的应收账款相关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但公司在2019年半年报、三季报中仍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未单独计提坏账准备,存在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况。上述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 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将其他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公司研发费用核算不规范,导致半年报中研发费用多计187.38万元。上述事项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 三会运作不规范。一是公司存在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未记录董事、监事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的情况。二是存在个别董事仅在表决票上签字而未勾选表决意向,但表决结果统计显示全部董事同意通过议案的情况。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号)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和第五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第三款和《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时任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陈兆华存在以下问题:

1.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截至2019年6月末、9月末,公司对比克动力(包括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中分别有84.19%、96.05%处于逾期状态,且在7月1日至10月29日三季报披露前,比克动力还款额均仅占6月末、9月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0.90%,公司对其授信额度自7月1日起下调为0。以上情况说明公司对比克动力的应收账款相关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但公司在2019年半年报中仍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未单独计提坏账准备,存在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况。上述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 三会运作不规范。一是公司存在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未记录董事、监事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的情况。二是存在个别董事仅在表决票上签字而未勾选表决意向,但表决结果统计显示全部董事同意通过议案的情况。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号)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和第五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第三款和《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财务负责人赵岑存在以下问题:

1.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截至2019年6月末、9月末,公司对比克动力(包括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中分别有84.19%、96.05%处于逾期状态,且在7月1日至10月29日三季报披露前,比克动力还款额均仅占6月末、9月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0.90%,公司对其授信额度自7月1日起下调为0。以上情况说明公司对比克动力的应收账款相关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但公司在2019年半年报、三季报中仍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未单独计提坏账准备,存在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况。上述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 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将其他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公司研发费用核算不规范,导致半年报中研发费用多计187.38万元。上述事项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4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企业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无论企业评估信用损失的基础是单项金融工具还是金融工具组合,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五条第二项: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第二项: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号)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4号)第八条:科创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发现检查对象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检查对象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采取前款措施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事先向检查对象及有关人员告知检查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检查对象或有关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申辩、陈述意见并说明理由。中国证监会应当对此进行复核,并在收到申辩、陈述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复核结果。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于2019年10月10日起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截至2019年6月末、9月末,公司对比克动力(包括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中分别有84.19%、96.05%处于逾期状态,且在7月1日至10月29日三季报披露前,比克动力还款额均仅占6月末、9月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0.90%,公司对其授信额度自7月1日起下调为0。以上情况说明公司对比克动力的应收账款相关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但公司在2019年半年报、三季报中仍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未单独计提坏账准备,存在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况。上述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 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将其他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公司研发费用核算不规范,导致半年报中研发费用多计187.38万元。上述事项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 三会运作不规范。一是公司存在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未记录董事、监事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的情况。二是存在个别董事仅在表决票上签字而未勾选表决意向,但表决结果统计显示全部董事同意通过议案的情况。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号)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和第五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第三款和《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4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陈兆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陈兆华: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于2019年10月10日起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截至2019年6月末、9月末,公司对比克动力(包括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中分别有84.19%、96.05%处于逾期状态,且在7月1日至10月29日三季报披露前,比克动力还款额均仅占6月末、9月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0.90%,公司对其授信额度自7月1日起下调为0。以上情况说明公司对比克动力的应收账款相关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但公司在2019年半年报中仍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未单独计提坏账准备,存在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况。上述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 三会运作不规范。一是公司存在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未记录董事、监事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的情况。二是存在个别董事仅在表决票上签字而未勾选表决意向,但表决结果统计显示全部董事同意通过议案的情况。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号)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和第五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第三款和《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4号)第八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对公司2019年半年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三会运作不规范问题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后续根据我局要求,于2019年11月30日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赵岑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赵岑: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于2019年10月10日起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截至2019年6月末、9月末,公司对比克动力(包括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中分别有84.19%、96.05%处于逾期状态,且在7月1日至10月29日三季报披露前,比克动力还款额均仅占6月末、9月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0.90%,公司对其授信额度自7月1日起下调为0。以上情况说明公司对比克动力的应收账款相关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但公司在2019年半年报、三季报中仍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未单独计提坏账准备,存在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况。上述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 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将其他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公司研发费用核算不规范,导致半年报中研发费用多计187.38万元。上述事项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4号)第八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后续根据我局要求,于2019年11月30日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白厚善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白厚善: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于2019年10月10日起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截至2019年6月末、9月末,公司对比克动力(包括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中分别有84.19%、96.05%处于逾期状态,且在7月1日至10月29日三季报披露前,比克动力还款额均仅占6月末、9月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0.90%,公司对其授信额度自7月1日起下调为0。以上情况说明公司对比克动力的应收账款相关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但公司在2019年半年报、三季报中仍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未单独计提坏账准备,存在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况。上述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 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将其他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公司研发费用核算不规范,导致半年报中研发费用多计187.38万元。上述事项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 三会运作不规范。一是公司存在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未记录董事、监事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的情况。二是存在个别董事仅在表决票上签字而未勾选表决意向,但表决结果统计显示全部董事同意通过议案的情况。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号)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和第五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第三款和《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4号)第八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董事长,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后续根据我局要求,于2019年11月30日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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