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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盛文化及董事长四宗违规被警示 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违规

2019-11-06 14:41:49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1月6日讯 浙江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盛文化”证券代码:002699)及赵小强、郭瑞、张丹峰、竺林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美盛文化存在以下问题:

一、美盛文化控股股东美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控股”)通过间接划转款项的形式占用美盛文化资金。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美盛控股及关联方累计转出美盛文化资金共计15.38亿元,截至2018年底未归还占用资金余额为12.45亿元,上述占用资金于2019年4月28日归还完毕,导致美盛文化2018年一季报、半年报及三季报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二、2018年11月,美盛文化与美盛控股签订深圳市同道大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道大叔”)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2.175亿元的价格向美盛控股购买其持有的同道大叔72.50%的股权。美盛文化于2018年11月完成同道大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于12月支付全部交易对价,并直至2019年4月29日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并披露。美盛文化存在未对重大关联投资事项及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未按规定及时对重大事项进行临时公告的情形。

三、2018年期间,美盛文化在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后,未经公司审议程序直接将募集资金18.20亿元划转至普通账户。美盛文化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未按规定披露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2019年2月28日,美盛文化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6亿元。截至2019年4月30日你公司未作业绩快报修正。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0亿元,比业绩快报减少269.10%。美盛文化未及时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损失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未及时就相关资产减值事项对业绩快报进行修正,存在业绩快报修正不及时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五条规定。董事长赵小强作为实际控制人,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及信息披露违规负有主要责任,总经理郭瑞、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丹峰和时任财务总监竺林芳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美盛文化、赵小强、郭瑞、张丹峰、竺林芳予以警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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