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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怡迪及董事长吃警示函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83万未披露

2019-11-04 15:33:59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1月4日讯 广东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欧怡迪”)、郑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欧怡迪存在以下问题:

一、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一是股东广东欧怡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怡迪实业或公司)多次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欧怡迪实业系欧怡迪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郑胜控制的企业。2018年1月至7月,欧怡迪实业通过借款的方式多次非经营性占用欧怡迪资金,累计占用金额为2,073.47万元,后于2018年8月31日全部归还。二是关联方蕉岭县富足长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足投资)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富足投资系欧怡迪实际控制人郑胜控制的企业。2018年1月至2月,富足投资通过借款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欧怡迪资金,累计占用金额为83万元,后于2018年4月3日全部归还。三是实际控制人郑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郑胜通过借款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欧怡迪资金,累计占用金额为398.4万元,后于2019年7月31日前全部归还。上述行为构成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且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

二、违规向公司监事提供借款。自然人黄忠福自2016年5月起任公司监事,是欧怡迪2018年年报披露的其他关联方。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欧怡迪及全资子公司中山市欧怡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怡迪物流)多次向黄忠福提供借款,累计借款金额为89.53万元。截至2019年9月末,黄忠福已归还全部借款。上述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欧怡迪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

三、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自然人林建松、欧裕华、何江朝分别系欧怡迪工程部经理、销售部经理和技术部员工。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欧怡迪及全资子公司欧怡迪物流多次向上述3人提供借款,累计借款金额为640.79万元,其中林建松310.39万元、欧裕华261.4万元、何江朝69万元。截至2019年9月末,上述3人仍有借款共计128.06万元尚未归还。欧怡迪未建立资金支付审批制度,对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资金支出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和审批权限等事项作出规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郑胜作为欧怡迪董事长、总经理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前两项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欧怡迪和郑胜予以警示。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公众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行为合法合规。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公司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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