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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华资产吃警示函 执业顺利办资产组评估项目2宗违规

2019-10-25 23:53:29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5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青证监措施字[2019]1号)显示,青海证监局近期对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华资产”)所执业的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利办”,000606.SZ)2018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所涉及的资产组可回收价值评估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众华资产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众华资产未对商誉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充分辨识。针对顺利办子公司神州易桥(北京)财税科技有限公司与商誉相关资产组的确认范围,无评估师、顺利办、年报审计机构三方沟通记录。同时,众华资产未对与商誉相关资产组的具体内容进行充分辨识。不符合《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

二、众华资产评估报告披露的关键评估参数选取依据不充分。众华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的折现率、收入增长率、毛利率等关键评估参数选取依据不充分。不符合《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三十五条规定。

综上,众华资产在顺利办与商誉相关资产组可回收价值评估项目执业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及相关评估规范的有关要求,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青海证监局决定对众华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众华资产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评估规范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评估工作义务,确保评估质量。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众华资产成立于1992年4月18日,注册资本280万人民币,左英浩为法人代表、总经理、董事、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15%,郭康玺为董事长、实控人、最终受益人、第一大股股东,持股比例72%。

顺利办成立于1996年9月24日,注册资本7.66亿元,于1996年10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截至2019年6月30日,连良桂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29亿股,持股比例16.78%,彭聪为第二大股东,持股7813.03万股,持股比例10.2%,彭聪同时为法人代表、董事长。神州易桥(北京)财税科技有限公司为顺利办全资子公司。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八条规定: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与企业和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的沟通,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并充分理解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会计核算、披露的具体要求。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十二条规定: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充分协商,明确评估对象,并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的法律、物理与经济等具体特征对评估业务的影响。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三十五条规定: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包含必要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其中应当重点披露以下内容:

(一)评估对象的具体描述;

(二)价值类型的定义及其与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求的对应关系;

(三)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和依据;

(四)评估方法的具体运用,结合相关计算过程、评估参数等加以说明;

(五)关键性假设及前提;

(六)关键性评估参数的测算、逻辑推理、形成过程和相关评估数据的获取来源;

(七)对企业提供的财务等评估中使用的资料所做的重大或者实质性调整。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青证监措施字[2019]1号

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执业的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利办”)2018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所涉及的资产组可回收价值评估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商誉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充分辨识。针对顺利办子公司神州易桥(北京)财税科技有限公司与商誉相关资产组的确认范围,无评估师、顺利办、年报审计机构三方沟通记录。同时,你公司未对与商誉相关资产组的具体内容进行充分辨识。不符合《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

二、评估报告披露的关键评估参数选取依据不充分。你公司评估报告中披露的折现率、收入增长率、毛利率等关键评估参数选取依据不充分。不符合《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三十五条规定。

综上,你公司在顺利办与商誉相关资产组可回收价值评估项目执业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及相关评估规范的有关要求,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评估规范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评估工作义务,确保评估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9年10月24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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