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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西发违规遭行政监管 子公司买结构性存款未信披

2019-10-24 23:04:22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4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 11号)显示,西藏监管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西发”,000752.SZ)控股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从中信银行北京财富中心支行购买了一年期的结构性存款产品,*ST西发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ST西发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ST西发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金融资产交易情况。整改事项完成后,*ST西发应向西藏监管局上报整改情况报告和相关整改材料。*ST西发应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子公司管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1996年12月16日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藏政函(1996)第53 号文批准,以西藏拉萨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为主体,联合西藏明珠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四川英达资讯信息公司、圣地亚(食品)有限公司四家共同作为发起人并向社会公众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6月30日,*ST西发第一大股东为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持有2809.96万股,持股比例为10.65%。

同时,*ST西发持有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50%股份,另外50%股份由嘉士伯国际有限公司持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 11号

关于对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决定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控股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于2019 年8 月2 日从中信银行北京财富中心支行购买了一年期的结构性存款产品,你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金融资产交易情况。整改事项完成后,你公司应向我局上报整改情况报告和相关整改材料。

你公司应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子公司管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

2019年10月21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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