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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资产私募3宗违规 未能有效防范不同基金利益输送

2019-10-22 15:59:48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2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浙江比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比特资产”)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能执行科学有效的投资交易决策流程以及有效防范不同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二、未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三、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管理人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比特资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比特资产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天眼查资料发现,祁冬冬担任比特资产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监事邹仁花同时是比特资产第二大股东,持股30%。第一大股东李勇持股70%。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比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浙江比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能执行科学有效的投资交易决策流程以及有效防范不同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二、未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三、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管理人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8月19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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