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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及两名注会被警示 事发ST银河年报审计项目

2019-10-22 15:39:24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0月22日讯 广西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张乾明、刘凤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的ST银河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一、对货币资金存在异常情况的审计证据未保持合理怀疑态度;二、针对未回函的应收账款,未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三、未对公司年度报告期内注销的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张乾明、刘凤兰为上述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处罚原文:

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乾明、刘凤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乾明、刘凤兰: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等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银河或公司)2017年和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执业的ST银河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货币资金存在异常情况的审计证据未保持合理怀疑态度

你们在执行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时获取的广西北部湾银行尾号0025账户对账单显示,ST银河于2017年12月28日、29日分别收到江西某公司转入6,000万元、3,25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但进行会计处理时,ST银河将上述资金往来的业务实质描述为公司银行账户间资金互转及收到子公司回款,并通过相关银行存款账户及与子公司的往来账户进行核算。上述往来金额已超过审计计划中确定的整体重要性水平5,200万元。针对上述会计核算与业务实质不符事项,你们未能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针对未回函的应收账款,未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经查,你们对ST银河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时,针对未回函的19家公司均未实施替代程序,涉及金额合计2,056.43万元;对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ST银河子公司)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时,针对未回函的18家公司,有15家公司未实施替代程序,涉及金额合计2,808.67万元;对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ST银河子公司)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时,针对未回函的87家公司,有81家公司未实施替代程序,涉及金额合计4,808.28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未对公司年度报告期内注销的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

经查,ST银河工商银行尾号0639账户于2017年9月8日注销,ST银河相关审计底稿中无对该银行账户进行函证的记录,你们亦未在底稿中说明未进行函证的理由。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张乾明、刘凤兰为上述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范执业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19年10月9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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