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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济南市中支违法遭罚 承诺给投保人合同外利益

2019-10-14 23:02:25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4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19〕6号)显示,2017年12月-2018年1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市中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济南市市中支公司)在两次产说会上向客户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时任新华人寿济南市市中支公司经理张弛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山东银保监局决定对公司罚款7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山东银保监局决定对张弛警告并罚款2万元。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鲁银保监罚决字〔2019〕6号

当事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市中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济南市市中支公司)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368号

主要负责人:张弛

当事人:张弛

身份证号:37040619830416XXXX

职务:时任新华人寿济南市市中支公司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华人寿济南市市中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新华人寿济南市市中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2017年12月-2018年1月,新华人寿济南市市中支公司在两次产说会上向客户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时任新华人寿济南市市中支公司经理张弛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产说会现场照片、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新华人寿济南市市中支公司罚款7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弛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银保监局

2019年10月10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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