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8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泰银罚字〔2019〕第2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601988.SH)泰安分行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给予其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