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财经>>金融>>

亨福保险公估违规遭罚 未向客户出示 基本事项告知书

2019-09-29 18:29:41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9日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泰安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泰银保监罚决字〔2019〕5号)显示,山东亨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福保险公估”)未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向客户出示载有公估人名称、备案信息、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等基本事项的告知书,总经理李金甫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泰安银保监分局依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依法分别作出对亨福保险公估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对其总经理李金甫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的决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当事人李金甫为亨福保险公估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兼经理、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70%。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保险公估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并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 客户告知书应当至少包括保险公估人的名称、备案信息、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等基本事项。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对保险公估人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保险公估人违反本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依照本章规定对该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