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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联盛航吉林2宗违法遭罚 虚列客户专员工资878万

2019-09-27 15:49:50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7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53号)显示,经查,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盛航”)吉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美联盛航吉林分公司列支客户专员工资共计878.38万元,其实际用途与会计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不符。

二、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2015年12月至2018年4月,美联盛航吉林分公司实际负责人未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虚列客户专员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吉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对美联盛航吉林分公司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吉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对美联盛航吉林分公司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吉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对美联盛航吉林分公司罚款53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美联盛航吉林分公司多名相关责任人同日也受到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54号)显示,当事人孟晓川作为美联盛航吉林分公司时任实际负责人应对美联盛航吉林分公司虚列客户专员工资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吉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对孟晓川警告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55号)显示,经查,2017年12月,当事人常智轶作为美联盛航吉林分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代理车险业务过程中,存在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吉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对常智轶警告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56号)显示,经查,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当事人刘朝军作为美联盛航吉林分公司运营部负责人存在通过“臻顺溜”APP,累计向1056人次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吉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对刘朝军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美联盛航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17日,总部设在石家庄,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董事长为刘景琛。公司曾用名为“河北美联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任丘市美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8%。

据中国保险报报道,2018年,共有302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受处罚,合计罚款金额3538.45万元。美联盛航保险代理位列第三,为81万元。

其中,2018年9月,山西保监局发布“晋保监罚字〔2018〕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山西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为销售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委托未持有本公司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相关规定,山西保监局决定给予山西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9月17日,山东保监局发布“鲁保监罚〔2018〕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2018年1月-5月,该公司将某财产保险公司的直销业务编制为保险代理业务。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在合作商务公司未向其提供市场推广服务的情况下,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市场推广费”名义列支费用。时任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韩北川是对上述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山东保监局决定对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罚款50万元;对韩北川警告并罚款10万元,同时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53号

当事人: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营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景阳大路3288号高力北方汽贸城小区9-6栋227号

主要负责人:田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列支客户专员工资共计878.38万元,其实际用途与会计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不符。

二、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2015年12月至2018年4月,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实际负责人未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客户专员工资科目明细账复印件、网上银行交易系统明细复印件、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内部审批流程截屏等证据证明。

虚列客户专员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对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我局决定作出对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对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罚款5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9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54号

当事人:孟晓川

身份证号:22010419770509XXXX

职务:时任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实际负责人

住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杨柳大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孟晓川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存在列支客户专员工资共计878.38万元,其实际用途与会计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不符的违法行为。

孟晓川作为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时任实际负责人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客户专员工资科目明细账复印件、网上银行交易系统明细复印件、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内部审批流程截屏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作出对孟晓川警告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9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55号

当事人:常智轶

身份证号:22010419821209XXXX

职务:时任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住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长沈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常智轶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7年12月,常智轶作为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代理车险业务过程中,存在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局决定作出对常智轶警告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9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56号

当事人:刘朝军

身份证号:22018819830816XXXX

职务:时任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运营部负责人

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刘朝军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运营部负责人刘朝军存在通过“臻顺溜”APP,累计向1056人次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刘朝军发薪明细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局决定作出对刘朝军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9月19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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