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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潾基金三项违规遭责令改正 私募产品承诺最低收益

2019-09-17 23:19:49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9月17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广东证监局对珠海横琴澜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澜潾基金)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发现澜潾基金存在以下问题:

一、澜潾基金在基金合同或认购确认书中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澜潾基金合规风控负责人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澜潾基金在管理某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未按照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相关信息。上述行为不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澜潾基金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澜潾基金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相关责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我局。广东证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珠海横琴澜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珠海横琴澜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9月5日至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在基金合同或认购确认书中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你公司在管理某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未按照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相关信息。上述行为不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相关责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9月16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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