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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财险宣城违法遭罚 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019-09-06 21:29:48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6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宣银)罚字〔2019〕5号)显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财险”)宣城市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对单位处于人民币23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1名责任人员处以人民币2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中国人保财险的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成员和标志性主业,公司于2003年11月6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2328)。

2019年半年报显示,截至2019年6月30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简称“中国人保”,股票代码601319.SH)持有中国人保财险68.98%股份,为中国人保财险实益拥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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