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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农商行4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原董事长落马不到一周

2019-08-28 22:40:41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8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61号)显示,经查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银行”,01551.HK)在开展基金销售和托管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

1.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未有效执行公司基金销售业务制度。

3.基金销售系统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

4.部分从事基金核算业务的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广州农商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广州农商银行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广东证监局将视情况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广州农商银行于2006年10月27日成立,2017年6月20日,正式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截至目前,注册资本金98.08亿元。

2019年3月,证监会官网预先披露了广州农商银行IPO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3月15日报送)。招股说明书上显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15.97亿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4%),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提高资本充足水平。

2019年8月23日,据广州市纪委监委披露,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继康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广州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此前,在7月21日,广州农商银行发布公告称,原董事长王继康因工作调动请辞该行执行董事、董事长、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以及授权代表职务,由副董事长易雪飞暂为履行董事长和授权代表职务。

王继康个人履历如下:

王继康,男,1961年9月出生,汉族,河南信阳人,博士研究生学历,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79年9月至1983年7月,在郑州大学经济系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1983年7月至1984年11月,任河南财经学院教师;1984年11月至1990年12月,任湖南湘潭大学教师(其间:1986年9月至1988年6月,在暨南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班学习)。

1990年12月至1995年9月,任广东省社科院杂志编辑部主任;1995年9月至1996年12月,在中山大学企业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班学习。

1996年12月至1999年7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科员、主任科员(其间:1995年9月至1998年10月,在中山大学企业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班学习);1999年7月至2001年10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银行监管处副处长。

2001年10月至2002年5月,任广州市商业银行行长助理;2002年5月至2005年4月,任广州市商业银行副行长(市管副局级);2005年4月至2005年6月,任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主任(市管正局级);2005年6月至2009年11月,任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党委副书记、副理事长、主任;2009年11月至2013年6月,任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2013年6月至2013年7月,任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党委书记、副董事长、行长;2013年7月至2019年7月,任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其间:2014年12月至2017 年12月,兼任珠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9年7月至今,任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业银行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邮政储蓄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0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在华外资法人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0人。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制度,加强对基金销售业务合规运作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基金销售业务的执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安全、高效运行,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以暂停其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基金托管业务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61号

关于对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基金销售和托管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1.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2.未有效执行公司基金销售业务制度。3.基金销售系统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4.部分从事基金核算业务的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19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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