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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工商信托遭前员工举报“发新还旧” 公司否认

2019-08-28 20:51:22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8月28日讯(记者 杨畅) 近日,有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工商信托”)的前员工向中国网财经投诉邮箱爆料该公司严重违规涉嫌犯罪,其列举了多条案例信息,举报杭州工商信托“发新还旧”,多次以类资金池产品转移不良、虚假披露、涉嫌利益输送等。

经进一步核实,投诉人对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浙江银保监局曾就其投诉做出过回函“浙银保监申复【2019】33号申请事项答复意见书”。该意见书显示,无明确证据证明杭州工商信托发新还旧、虚假披露,但该公司及相关投诉项目的确存在“产品设计瑕疵”,主要体现在利润分配未做到公平对待所有普通级投资者、管理过程存在信息披露不到位。

记者就该函向浙江银保监局发去采访函,核实该函的真实性,截至发稿前,其工作人员并未否认意见书真实性,回复称“仍在流程中”。

此外,记者多次联系杭工信办公室工作人员,并按照其提供邮箱地址发送了采访函。截至发稿前,该公司回复了一则声明,未回复采访函。该声明提到“截至当前,恒威集团与公司的全部合作均未出现过逾期情形。恒信增利项下与恒威集团合作的两个项目为公司基于正常商业原则所开展的新的合作,不存在产品间转移不良资产的情形,当前两个项目均正常运转。”

涉嫌“发新还旧”? 未发现直接对接性

有用户投诉称,杭州工商信托发行的 “杭信·恒信增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恒信增利)涉嫌“发新还旧”,挪腾资金兑付“杭信·飞鹰十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飞鹰十号)。

2013年11月和2015年4月,飞鹰十号对宁波恒威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恒威)“高桥蒲家”和“海曙恒一”两项目分别放款3.5亿元和2.8亿元,总计6.3亿元,约定于2015年11和2017年8月初还款,后一日期是飞鹰十号终止日。

宁波恒威无力按期足额还款,以“展期”名义至少三次违约,其中“海曙恒一”成为“关注类”项目,飞鹰十号面临6.3亿元产品爆雷。

投诉人称杭州工商信托于2017年7月对宁波恒威完成资金转入,将恒信增利6.3亿元,以运用于宁波恒威“后孙项目”(3.5亿元)和“镇海项目”(2.8亿元)名义,于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底期间,对宁波恒威五次放款。时间和款项额度均吻合,该款项被指用于飞鹰十号6.3亿元产品兑付。

投诉人提供的浙江银保监局答复意见书写到“高桥蒲家项目还款与后孙项目放款无直接对接性,海曙项目还款与镇海项目放款无直接对接性。没有明确证据表明恒信增利以运用于宁波威恒后孙项目和镇海项目的名义,承接风险资产。”

被指信息披露不到位

此外,投诉人表示,至2018年末,恒信增利累积计提了1.5亿元预期信用损失准备,如无风险,其中约70%归普通级投资者。为吸收宁波恒威损失,迄今分配未将1.5亿元损失准备计入信托财产,其将属于全部普通级投资者的收益,转移给了存续普通级投资者,鉴于全部信托单位于2019年11月到期,道德风险和利益输送可能性极大。

该封浙江银保监局出具的意见书表示“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进行恒信增利单位终止分配。在信托计划终止到期的普通级信托单位获得收益为扣除风险准备金的信托资产净值,并未完全体现其持有信托财产的真实收益,未做到公平对待所有普通级投资者,属于产品设计存在瑕疵。”

投诉人还谈到6.3亿元不良资产腾挪到恒信增利后,按约定,宁波恒威应于2018年1月、4月、最迟至5月全部还款,而实际上,其每一还款日(包括每次“展期”后)均未按期足额还款,至少七次(包括2019年4月和5月)违约。

此外,宁波恒威和北京天洋项目属于存在“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信托经理多次提示风险。杭州工商信托对信托经理要求置之不理,不但仍将不良资产与正常资产同列,不估少估损失,虚假披露,制造“风险可控”和未触发指标的假象。

关于虚假披露,意见书称“恒信增利项目未发现虚假披露,存在管理过程存在信息披露不到位问题”。一是信托合同和信息披露报告中未对风险拨备计提事项及计提规则、估值过程进行详细说明,估值报告也未主动披露。二是个别项目交易对手流动性紧张,多次申请还款展期,受托人未就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被诉虚假披露 涉嫌利益输送

投诉人称,2018年10月,浙江银保监局认定恒信增利涉嫌资金池,要求停止投资,但允许流动性不足分配时发行,并出示了相关文件。在此通知后,杭州工商信托仍不停发发布新产品,涉嫌多次“借新还旧”。杭州工商信托于2018年11月27日发行第52轮3亿元产品,先由固有资金认购,次日(2018年11月28日)转让给浙江稠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稠州银行)。

投诉人谈到,杭州工商信托隐匿资产风险、监管要求、资金用途,并采用不直接发行而是转让、转让前将产品转换为优先级、发行文件删除资金用途等手段获得稠州银行资金。此后,该公司于2019年2月、3月、6月再三次发新还旧。

该封浙江银保监局给出的答复意见书表示,杭州工商信托的信托单位转换改变了信托单位结构,可能存在损害存续投资者利益,存在产品设计问题。

该意见书显示“恒信增利带有非标资金池业务特征,杭州工商信托对照资管新规要求制定了过渡期内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未被监管叫停,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性,发行存量老产品对接,且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符合监管要求。鉴于基金化产品对应资产组合的特殊性,因支持流动性发行,并未配置新资产,发行附件中罗列了全部资产清单,实质说明了资金用途。信托单位转换符合恒信增利信托合同约定。因此,不属于以欺诈方式借新还旧。信托单位转换改变了信托单位结构,可能损害存续投资者利益,属产品设计问题”。

此外,该意见书还写到:“恒信增利第52轮发行按要求进行了变更登记。登记信息出现的差异是因操作人员操作失误且无他人复核导致,不属虚假登记。”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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