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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联合保险经纪吉林3宗违法遭罚 虚列会议费差旅费

2019-08-26 18:51:49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6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50号、51号)显示,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联合保险经纪”)吉林省分公司存在三宗违法违规行为:虚列会议费及差旅费,合计金额11.92万元;未按规定注销离职人员执业登记;未按规定制作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书。

王莹时任北京联合保险经纪吉林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虚列会议费及差旅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吉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对北京联合保险经纪吉林省分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吉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对王莹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注销离职人员执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2018年3号令)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八条,吉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对北京联合保险经纪吉林省分公司警告并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王莹警告并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制作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三条,吉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对北京联合保险经纪吉林省分公司警告并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王莹警告并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吉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对北京联合保险经纪吉林省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王莹警告并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09月28日,注册资本1亿元,法人代表为黄伟坚,股东为联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2018年3号令)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经纪人应当在5日内注销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登记:

(一)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受到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的;

(二)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三)保险经纪人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未按规定聘任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在客户告知书中说明。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并按客户要求说明佣金的收取方式和比例。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应当对推荐的同类产品进行全面、公平的分析。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未按规定制作、出示客户告知书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50号)

当事人: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营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46号七十年代家园1幢1401房

主要负责人:王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7年至2018年 7月,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列会议费及差旅费,合计金额11.92万元。

二、未按规定注销离职人员执业登记。

三、未按规定制作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北京联合2017年部分差旅费记账凭证复印件、北京联合2017年考勤统计表复印件、北京联合2017年财务凭证中两次会议费用报销凭证复印件、北京联合吉林省分公司提供的会议签到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北京联合吉林省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客户告知书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虚列会议费及差旅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对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注销离职人员执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2018年3号令)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八条,我局决定作出对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警告并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制作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三条,我局决定作出对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警告并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对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8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51号)

当事人:王莹

身份证号:22010519821025XXXX

职务:时任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王莹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7年至2018年 7月,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列会议费及差旅费,合计金额11.92万元。

二、未按规定注销离职人员执业登记。

三、未按规定制作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书。

王莹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北京联合2017年部分差旅费记账凭证复印件、北京联合2017年考勤统计表复印件、北京联合2017年财务凭证中两次会议费用报销凭证复印件、北京联合吉林省分公司提供的会议签到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北京联合吉林省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客户告知书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虚列会议费及差旅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作出对王莹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注销离职人员执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2018年3号令)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八条,我局决定作出对王莹警告并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制作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三条,我局决定作出对王莹警告并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对王莹警告并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8月19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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