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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

2019-08-24 18:01:24 宁夏日报

我区出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

9月1日起正式实施

8月23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了解到,为全面规范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我区制定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规定》,并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规定》,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地公开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规定》指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其中,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是通过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包括利用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实时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信息。

《规定》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记者 周一青)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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