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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业银行上海违法遭罚50万 办理某贷款以贷收费

2019-08-22 10:08:00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2日讯 中国银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72号)显示,德国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在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 在办理某贷款业务时,存在以贷收费的行为。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对德国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作出责令改正决定,并处以罚款50万元人民币。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德国商业银行于1870年成立,是德国三大银行之一。德国商业银行自1993年设立上海分行,2014年11月12日, 中国银行和德国第二大银行德国商业银行签署协议,以后可以直接从法兰克福为客户提供人民币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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