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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巨龙控股收警示函 未在减持比例达5%时暂停交易公告

2019-08-16 00:35:59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8月15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浙江证监局近期发布了关于对浙江巨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浙江巨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控股”)与一致行动人金华巨龙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巨龙文化”)于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23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减持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格拉斯”)的股票9,156.35万股,占当时艾格拉斯总股本的4.97%;2019年5月24日,巨龙控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艾格拉斯股票300万股,占当时艾格拉斯总股本的0.16%。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24日,巨龙控股合计减持艾格拉斯股票5.13%,但未在减持比例达到5%时暂停交易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巨龙控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巨龙控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具体如下:

关于对浙江巨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巨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一致行动人金华巨龙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巨龙文化”)于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23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减持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格拉斯”)的股票9,156.35万股,占当时艾格拉斯总股本的4.97%;2019年5月24日,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艾格拉斯股票300万股,占当时艾格拉斯总股本的0.16%。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24日,你公司合计减持艾格拉斯股票5.13%,但未在减持比例达到5%时暂停交易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当于2019年8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8月2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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