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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防务信披不及时2宗违规 董事长魏可红吃“红牌”

2019-08-15 23:58:13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5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61号、62号)显示,江苏证监局对南京三信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信防务”,838586.OC)进行了核查,发现三信防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对外担保未履行内部程序并及时披露

申请挂牌期间,三信防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可红近亲属控制的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三信”)违规提供担保,累计担保总额1.33亿元。公司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2016年至2017年,三信防务在挂牌后为河北三信违规提供担保,累计担保总额3.45亿元。三信防务对上述担保均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三信防务因上述担保被相关债权人提起诉讼。2017年,累计涉案金额1.29亿元,占2016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1.13亿元)的114.48%。2018年,累计涉案金额3.38亿元。三信防务对上述重大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三信防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此外,魏可红作为挂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认定魏可红为不适当人选,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当事人魏可红持有三信防务99%的股份,是三信防务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截至目前,魏可红担任三信防务董事长。且2018年1月2日,魏可红卸任公司法人代表一职,由总经理王奎河接任。

河北三信曾于2014年11月11日入资三信防务,成为公司股东,后于2015年6月30日撤资,退出了三信防务。

此外,三信防务(主办券商:开源证券)由于未能按照规定时间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4.5.1条第(三)项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决定自2019年3月4日起终止其股票挂牌。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担保”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公司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三信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南京三信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对外担保未履行内部程序并及时披露

申请挂牌期间,你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可红近亲属控制的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三信”)违规提供担保,累计担保总额13,300万元。公司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2016年至2017年,你公司在挂牌后为河北三信违规提供担保,累计担保总额34,509.72万元。你公司对上述担保均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你公司因上述担保被相关债权人提起诉讼。2017年,累计涉案金额12,881.15万元,占2016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11,251.77万元)的114.48%。2018年,累计涉案金额33,828.24万元。你公司对上述重大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8月13日

【行政监管措施】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魏可红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魏可红: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我局对南京三信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信防务”)进行了核查,发现三信防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外担保未履行内部程序并及时披露

申请挂牌期间,三信防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可红近亲属控制的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三信”)违规提供担保,累计担保总额13,300万元。三信防务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2016年至2017年,三信防务在挂牌后为河北三信违规提供担保,累计担保总额34,509.72万元。三信防务对上述担保均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三信防务因上述担保被相关债权人提起诉讼。2017年,累计涉案金额12,881.15万元,占2016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11,251.77万元)的114.48%。2018年,累计涉案金额33,828.24万元。三信防务对上述重大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你作为挂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魏可红(身份证号:131127******5235)为不适当人选,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8月13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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