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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农商行原董事长领责6宗违法 遭禁业银行3年

2019-08-09 23:25:56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对张增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显示,经查,当事人张增强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工作期间,对违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清单式”业务、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迟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迟报案件信息、贷款“三查”制度落实不到位、违规发放贷款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对张增强作出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三年的行政处罚。

因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决定书,鄂尔多斯监管分局现依法向张增强公告送达《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19〕13号)。请张增强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鄂尔多斯监管分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12月11日发布消息,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增强涉嫌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由鄂尔多斯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增强决定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对张增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张增强:

经查,你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工作期间,对违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清单式”业务、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迟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迟报案件信息、贷款“三查”制度落实不到位、违规发放贷款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分局对你作出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三年的行政处罚。

因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19〕13号)。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分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富兰迪

联系电话:0477-8126005

联系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维邦金融广场H座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

中国银保监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

2019年8月9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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