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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开展滚动年报试点,很走心!

2019-08-08 01:22:52 中国市场监管报微信公众号

2018年12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下发通知,授权吉林省辽源市、浙江省衢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深圳市、广东省珠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滚动年报试点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实行滚动年报,市场主体应当在每个自然年度中的该市场主体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上一自然年度年度报告;该自然年度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自下一年度起提交年度报告。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上述五地以构建年报公示常态长效机制、优化监管执法资源配置、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为目标,探索建立区分市场主体不同成立日期、分时段滚动进行年报公示的工作机制,推动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共治的新型监管格局,取得积极进展。

试点本身就是一场改革,涉及法规修订、制度配套、市场主体宣传动员、年报平台升级改造、执法资源调配等多方面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针对重点难点问题,群策群力共同破解。

本期特别刊出滚动年报试点工作专题,反映各地实践亮点,梳理共性问题,供读者借鉴和思考。

深圳:回归年报“初心” 优化制度设计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的年报习惯面临重构。自年报制度实施以来,企业统一的年报时间均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经过多年的政策宣传和培育,企业已基本形成在6月30日前应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的意识。实施滚动年报后,企业的年报时间由集中走向分散,由高度统一走向个性化,企业多年养成的年报习惯面临重构。

滚动年报期限与企业的经营实际存在冲突。一是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多在4月完成审计,但1月成立的企业需要在3月前完成年报,导致资产状况信息无法填报;二是年底成立的公司存在跨年报送的问题,例如12月1日成立的公司,可在2020年2月1日前报送2018年度的年报,不仅企业感到困惑,年报数据也严重滞后;三是部分企业因为银行、审批、招投标等业务要求,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年报,但由于未到滚动日期,企业无法报送年报,影响业务的正常开展。

基层的工作负担加重。在传统的年报模式下,逾期未年报的判定和处罚有清晰的标准,对未年报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载入工作也可在年报截止日后统一载入。实施滚动年报以后,由于年报截止时间精确到日,对企业的逾期情况需要逐个进行判定,未年报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工作也必须每日执行,增加了基层的工作负担。

几点建议

一是回归年报制度的“初心”。年报制度实施以来,在规范企业诚信经营、提高社会信息的公开化程度、促进交易公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的年报工作主要聚焦于年报率,年报工作逐渐偏离了原本的设计初衷。实施滚动年报工作,首先就是要回归“初心”,在商事登记便利化不断提升的背景下,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提升年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上来。

二是进一步优化滚动年报的制度设计。滚动年报的时间和期限设置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经营实际,减少企业困扰。具体而言:将年报期限由按日截止改为按月截止,既可以使年报时间更为一致,方便企业铭记,也有利于开展后续监管,减轻基层负担;将滚动年报的时限延长至3个月,给予企业更为充分的年报时间;将10月-12月成立的公司的年报时间统一修正为每年的10月-12月,避免出现年报跨年度的问题;对于愿意主动提前报送年报的企业,应当设置提前报送的机制;简化年报填报事项,对财务、社保数据可考虑不要求企业填报或从税务部门共享。

三要充分发挥年报在信用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年报作为信用监管的基础,是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信用监管的“起手式”,只有用好用足,信用监管体系才有坚实的根基。具体而言:建立市场监管联系人制度,在年报登录界面增加实名认证功能,企业需通过法人实名认证的方式设置或修改市场监管联系人,不仅可以解决企业登记注册时留存的联系方式不准确或无法得到及时更新的问题,也可令冒用他人身份注册的公司无法年报、无所遁形;深化同税务、社保部门的数据共享,减少年报填报事项,提高年报数据的真实性;加强对年报数据的分析应用,以市场监管联系人信息为基础,对实名核身不通过、多家公司联系人重复、法人以各种原因无法核身的企业加大筛查力度,深挖其中的虚假登记和违法中介线索,加大对未年报企业的清理力度;以年报数据作为重要指标,构建市场监管的信用评价模型,作为信用监管的核心载体,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

珠海:“五位一体”保障 制度优势凸显

2013年3月1日以来,珠海市在全国率先实行商事主体周年申报年度报告制度,并得到了较好的落实和完善,受到了普遍认可,对于构建便利化、法治化、国际化良好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位一体”保障年报工作取得实效

立法保障。按照“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的原则,充分用好特区立法权,从年度报告、后续监管、信息公示、信用监管等方面,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逐步构建了“一条例一办法N制度”的商事制度体系。

信息化保障。珠海市建立了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该平台涵盖了登记、许可、信用以及商事主体自主公示四大类信息。市局建立“珠海市多报合一年报系统”,用于外网年报申报;建立了“商事登记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用于年报信息通过“外网申报—内网业务—外网公示”的途径,实现内外网无缝对接和数据交换;年报信息经过“商事登记业务系统”处理后,分别交换到“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向社会进行公示。

宣传服务保障。加强宣传督导,充分调动企业自主申报公示年报积极性和自觉性。同时,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为试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保障。加强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是丰富信用监管基础数据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年度报告后续监管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履职的体现。通过预警、拟载入、告知、载入等履职过程,能够有效督促未按期提交年报的商事主体主动整改。珠海市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规定,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其公示信息显示信用状态为经营异常,则这些商事主体恢复记载商事登记簿时,要提出申请并依法接受处罚,才能进行信用修复。而且,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连续满三年的,有可能被剔除名称,剔除名称后不得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保障。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过程中,及时提醒、指引商事主体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同时稳妥有序地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

滚动年报制度优势逐渐显现

权责得以统一。强调商事主体自主申报,商事主体对其提交年度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权责对等统一。

申报更加便利。全年全天候滚动式网上申报,商事主体自觉安排,时间充裕,空间灵活,报送年报更加便利。

工作压力得以缓解。实行滚动年报,把集中式年报繁重紧迫的工作量分解至全年,有效降低了年报高峰期工作压力,避免了大运动式服务和大集中式监管,工作张弛有度,更加科学。

监管服务有机统一。实行滚动年报,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腾出精力专注于年报后续管理工作,在监管过程中促进年报服务效能提升,形成良性闭环,实现监管服务有机统一,合力倍增。

年报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年报信息是商事主体的重要信用信息。全年滚动式公示信用信息,有助于市场交易方了解商事主体存续状况,有助于实时准确反映商事主体活跃度,有助于统计、评估分析,有助于提高市场研判的准确性,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

诚信意识进一步增强。全年滚动式年报、经营异常、剔除名称、抽查结果等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到公示平台,为构建商事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信用监管新格局夯实了基础。

辽源:夯实技术支撑 加强宣传培训

主要做法

深入调查研究,明确改革方向。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支持,变部门行为为政府行为,制定了《关于开展滚动年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辽源市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辽源市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为试点工作奠定制度基础。多次到基层调研,汇总收集滚动年报工作的综合需求、突破立法限制、优化年报系统等方面的问题及意见建议,明确逐条破解、逐项攻破的试点推行方向。

夯实技术支撑,提升数据质量。滚动年报试点改革举措落地,配套软件技术支撑是基础。辽源年报报送系统充分考虑了便捷性和实用性,登录方式更便捷、填报方式更智能、告知系统更全面。同时,年报数据质量管控更科学,市场主体报送年报后,借助年报填报质量自动打分功能模块,系统自动生成年报质量评分较低的市场主体名单。对此类市场主体,将加大年报公示信息随机抽查监管力度。

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借助多种宣传载体发布市场主体滚动年报公告;在办事大厅为办事群众提供“一对一”指导、“面对面”服务;发放滚动年报宣传手册2万余册;发布手机版滚动年报操作流程,并通过滚动年报平台短信自动提示功能向市场主体发送年报提示信息。配合吉林省滚动年报信息采集系统上线运行,举办了全市市场主体滚动年报试点工作培训班,对滚动年报信息采集系统进行了操作演示,全市系统信用监管条线所有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发放吉林省滚动年报采集系统用户使用手册200余册,有效提升了年报工作人员应对改革能力。

初步成效

一是赋予商事主体更多的信任,增强其自我约束意识,激发商事主体产生更大的自由度和更强的责任感,进而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是通过商事主体每月年报率数据可对商事主体发展情况进行时时分析统计,有助于实时准确反映商事主体活跃度,为市场研判提供决策依据,有利于社会监督发挥更大作用。

三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让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从繁杂的催促年报工作中解放出来,全力投入年报后续管理——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管理,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服务效能。

四是传统的年报时间比较集中,年报系统经常运行不畅,很多企业对此抱怨,有时需要在晚上找年报系统不卡时填报,严重影响了企业年报的效率和准确性。滚动年报解决了企业年报过于集中的实际问题。按照企业“生日”后的两个月内自主申报,将年报时间延长至全年,减少了工作人员集中年报时段的工作压力,促进了企业年报的常态化。

五是增强了企业自主年报意识。通过滚动年报推进企业深度融入“放管服”改革的进程当中,进一步激发企业内在动力,体现企业诚信意识、自身价值和商业信誉。

就目前辽源实施情况看,有些问题还需要总局层面协调解决。在开展流动年报试点工作过程中,在政策转换期间极容易出现行政复议以及相关法律诉讼,建议总局出台行政复议处理等相关配套文件,让基层信用监管工作人员解除思想顾虑,放开手脚、大胆作为。同时,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业务研讨,对标学习经验做法,促进各地滚动年报试点工作协同推进、资源共享。

衢州:以制度促滚动 以智能提效能

具体措施

政府重视,全力支持重点推进。衢州市委、市政府将试点工作列为地方重点工作,要求在严格落实总局精神的基础上结合“信用示范之城”建设,从有利于均衡基层工作、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高度出发抓好试点,出台《关于做好衢州市商事主体滚动年报试点推进信用示范之城建设工作通知》,建立了市场监管、营商办、大数据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保障试点工作有效有序推进。

创新举措,建立有效监管措施。以信息共享应用、政企互通和信用管理等为突破口,以夯实信用建设基础为目标,出台了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小组,创新设置了商事主体未年报事项全程电子自动化列异、税务等部门涉企数据共享互认、信用承诺等十大有效监管举措。

拓展需求,完善系统平台功能。对数据交换、信息推送、精细查询等方面进行深度开发,从电子化主体申报、系统化政企交互、科学化查询统计等方面完善平台功能,使滚动年报工作更符合实际需求、更有利于监管。

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律支撑不足。试点突破了《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在年报时间、列异规则等方面极易产生行政复议、诉讼,仅凭总局和市政府的文件难以解决实际问题。

二是部门协同、共享不足。信用监管法规相对滞后,政策文件原则性强、操作性差,信用信息归集缺乏统一标准,部门间很难达成统一认识,基层推进难度大,信息孤岛仍存在。

三是商事主体自主申报意识有待增强。“一处处罚,处处受限”联合惩戒力度有限,对失信主体惩戒应用也不足,逐渐淡化了商事主体自主申报的意识。

四是涉及审计数据与税务等部门共享数据有出入。特别是1月至3月成立的企业,审计数据未出来,又要按规定时间报送年报,结果审计数据不得不修改,可能产生信用负面影响。

几点建议

加快制度优化进程。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并未就年报的时间作出修改。如修订后公布实施,意味着滚动年报试点仍然只能维持上半年“滚动年报”而不能“滚动列异”的状态,造成商事主体因“出生日期”不同导致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建议总局对滚动年报加大法规规章上的保障和支持力度,使“滚动年报”真正落到实处。

加大逾期年报成本。一方面继续开展好宣传引导,帮助商事主体增强自主申报年报的意识;另一方面从制度上加大逾期年报商事主体的违法失信成本,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不仅要予以更为严厉的联合惩戒,更要予以一定幅度的行政处罚,提高年报制度的震慑力。

进一步推进“多报合一”。整合市场监管部门各业务处室涉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事项,建立各事项统一归集到滚动年报平台申报,形成市场监管部门业务“多报合一”机制实现商事主体“最多报一次”。

加强智慧监管。推进“互联网+监管”建设,采取数字化、智能化监管方式促进年报工作。开发年报系统的掌上申报端和管理端,商事主体可在手机上查询、申报年报有关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可在手机上查询、处理年报事项,实现时时处处可年报,让年报真正“滚动”起来。

推进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推进涉企信用信息共享立法,统一信用信息归集规则,建立部门间信用信息交换机制,真正消除“信息孤岛”现象,完善联合奖惩机制。

岳阳:实施双轨并行 企业自主选择

岳阳市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12月28日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滚动年报工作,提出了开展试点的具体安排。

2019年1月3日至7日,分别向“年报五合一”单位通报了总局文件要求,提出了拟启动改革试点的设想,相关单位均表示支持。

2019年1月8日,向分管副市长邱虹汇报相关工作。邱虹副市长指示,要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积极妥善推进试点工作,圆满完成试点任务,创造出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

2019年1月10日,市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滚动年报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对试点工作作出部署。

开展滚动年报,需要独立的技术支撑平台。目前,已在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信息化综合业务系统的基础上开通岳阳市市场主体全年可年报通道,并调整年报时间、列异时间等配套功能。

存在的问题

在现行法规及相关制度不调整的情况下,实行滚动年报可能造成两个监管风险。

一是依照现行法规不该“列异”的被提前“列异”,影响企业信用记录,可能引发一系列行政诉讼和赔偿。

二是依照法规该及时“列异”的未及时“列异”,导致监管风险。比如,2017年9月成立的公司未年报,依法应当于2018年7月13日前“列异”,但滚动年报要求在2018年12月“列异”。如果7月13日至12月之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经济纠纷等,可能追究监管责任。

可能造成企业年报不便利。每年10月至12月之间成立的企业,年报截止期限在3月底之前的,由于此时尚未形成财务报告,无法填报年报的财务数据。比如,2017年12月1日成立的企业,至2018年12月1日满一周年,应当于2019年2月1日前年报。但很多企业的年报4月才发布(特别是上市公司)。

解决问题的路径

岳阳开展滚动年报试点工作的总体设计原则是:实行双轨制,市场主体既可以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限进行年报,也可以按照总局改革的要求,以滚动时限进行年报,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

滚动年报与正常年报同时进行,由企业自主选择。但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仍然按照正常年报的时间,即6月30日未年报的才列入。

凡是年报期限在上半年届满的,统一于6月30日届满后十个工作日列入异常名录,这一做法与国务院行政法规一致。可以防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受到没有法律依据的制裁而引发行政争议。例如,2017年1月1日设立的市场主体,至2018年1月1日满周年,依照改革要求,应当于2018年3月1日前年报。未年报,于2018年6月30日后十个工作日列入异常名录。

凡是年报期限在下半年届满的,应当在6月30日之后设置警示文字,待企业在滚动年报期限届满之后,仍未年报的,十个工作日内由系统自动列入异常名录。这样,既落实了总局关于滚动年报的要求,又可以防范列异不及时引发的监管失职风险。例如,2017年7月1日成立的市场主体,至2018年7月1日满周年,依照改革要求,应当于 2018 年 9 月 1 日前年报。逾期未年报的,业务系统向警示社会公众谨慎与其发生交易、警示相关机关谨慎授权其相关资格和荣誉。待2018年9月1日届满后十个工作日自动列入异常名录。

(本版文章由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珠海市市场监管局、衢州市市场监管局、辽源市市场监管局、岳阳市市场监管局提供)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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