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阳光交往 严禁滥用职权
成都规范政商交往行为
本报讯 (记者 颜 伟)四川省成都市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意见》,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实施意见》鼓励公职人员在依规依纪依法的前提下,与民营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正常接触、阳光交往,为推动民营企业发展积极作为。《实施意见》规定了十项可开展的交往行为,包括为了解行业发展状况、听取诉求反映和意见建议、增进友谊,参加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为推动企业或者行业高质量发展,参加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外出考察调研、产品推介等活动,按公务外出相关制度规定执行;组织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的商贸交流和专题调研活动;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组织以商招商、商会招商、回归招商等重大招商活动等。
《实施意见》对政商交往行为进行了规范,提出公职人员在与民营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交往中,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企业招投标、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得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市场监管、证照办理、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质量认证、金融贷款、税收征管、财政补贴、审计结算、资金拨付、案件办理等方面人为设置障碍或滥用自由裁量权,甚至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