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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巴彦浩特为四证不全房企放贷 两员工终身禁业

2019-07-17 22:40:16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6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阿拉善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阿银保监罚决字〔2019〕6号、7号)显示,黄辉在中国银行巴彦浩特分行工作期间,对为“四证”不全企业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负有直接责任;在中国银行赤峰分行工作期间,对违法发放2笔贷款负有直接责任。司俊文在中国银行巴彦浩特分行工作期间,对为“四证”不全企业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阿拉善监管分局决定对黄辉、司俊文作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阿拉善监管分局对黄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黄辉:

经查,你在中国银行巴彦浩特分行工作期间,对为“四证”不全企业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负有直接责任;在中国银行赤峰分行工作期间,对违法发放2笔贷款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分局对你作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因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阿拉善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阿银保监罚决字〔2019〕6号)。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分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徐先金

联系电话:0483-8359014

联系地址: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雅布赖东路5号阿拉善银保监分局

中国银保监会阿拉善监管分局

2019年7月16日

中国银保监会阿拉善监管分局对司俊文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司俊文:

经查,你在中国银行巴彦浩特分行工作期间,对为“四证”不全企业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分局对你作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因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阿拉善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阿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分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徐先金

联系电话:0483-8359014

联系地址: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雅布赖东路5号阿拉善银保监分局

中国银保监会阿拉善监管分局

2019年7月16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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