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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安盟保险吉林违法遭罚50万 套取费用向农户付现金

2019-07-09 17:16:48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29号、30号、31号)显示,2016年10月至11月,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安盟保险”)吉林省分公司所属农安营销服务部存在套取养殖险防预费用向农户支付现金的违法行为。依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吉林保监局决定对中航安盟财产保险吉林省分公司罚款50万元,并责令停止接受农安地区养殖险新业务1年。此外,张伟、范德福两名相关责任人被罚。

其中,张伟作为时任中航安盟保险农安营销服务部经理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依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吉林保监局决定对张伟作出警告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范德福作为时任中航安盟保险吉林省分公司分管养殖险业务的副总经理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依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吉林保监局决定对范德福作出警告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取得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的人员撤销其相应资格。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29号)

当事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营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开发区森工泰壮大厦(恒丰国际)2号楼23层

法定代表人:范晨光

经查,2016年10月至11月,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所属农安营销服务部存在套取养殖险防预费用向农户支付现金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中航安盟农安营销服务部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科目明细表、农安营销服务部提供的农安县各乡镇畜牧站收款明细、收条、药品采购合同等证据证明。

依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罚款50万元;

二、责令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停止接受农安地区养殖险新业务1年。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7月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30号)

当事人:张伟

身份证号:22012219590131XXXX

职务:时任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农安营销服务部经理

住址:吉林省农安县宝安路

经查,2016年10月至11月,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农安营销服务部存在套取养殖险防预费用向农户支付现金的违法行为。

张伟作为时任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农安营销服务部经理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中航安盟农安营销服务部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科目明细表、农安营销服务部提供的农安县各乡镇畜牧站收款明细、收条、药品采购合同等证据证明。

依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我局决定对张伟作出警告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7月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31号)

当事人:范德福

身份证号:22010419650329XXXX

职务:时任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副总经理

住址:吉林省长春市红旗街

经查,2016年10月至11月,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所属农安营销服务部存在套取养殖险防预费用向农户支付现金的违法行为。

范德福作为时任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分管养殖险业务的副总经理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中航安盟农安营销服务部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科目明细表、农安营销服务部提供的农安县各乡镇畜牧站收款明细、收条、药品采购合同等证据证明。

依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我局决定对范德福作出警告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7月4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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