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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证券资管计划宣传不规范等四宗违规 高管遭谈话

2019-06-27 23:30:53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7日讯 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昨日公布的监管措施决定(青证监措施字[2018] 2号、3号)显示,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证券”)在管理九州瀚海系列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存在宣传推介不规范;产品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及时;处置信访、投诉不得当四宗违法违规行为。金鉴作为时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分管副总经理、负责该项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此负有责任。

监管措施决定称,九州证券个别客户经理在向客户宣传推介时,宣传保本保收益。尽职调查不到位,未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对资金管控不到位;对投后资产管控不到位;风控措施的履约担保不到位。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青海证监局决定对九州证券采取暂停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六个月(资产证券化业务除外)的措施,期限自2018年11月7日至2019年5月6日止。期限到期且经青海证监局检查验收后,九州证券可继续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青海证监局要求金鉴于2018年11月15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楼会议室接受监管谈话。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停止职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暂停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六个月措施的决定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管理九州瀚海系列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一、宣传推介不规范:公司销售推介行为不规范;个别客户经理在向客户宣传推介时,宣传保本保收益。二、产品管理不到位:1.尽职调查不到位,未充分评估投资风险;2.对资金管控不到位;3.对投后资产管控不到位;4.风控措施的履约担保不到位。三、信息披露不及时。四、处置信访、投诉不得当。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十一)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三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三条。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暂停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六个月(资产证券化业务除外)的措施,期限自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19 年 5 月 6 日止。期限到期且经我局检查验收后,你公司可继续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8年11月6日

关于对金鉴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金鉴:

经查,我局发现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管理九州瀚海系列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一、宣传推介不规范:公司销售推介行为不规范;个别客户经理在向客户宣传推介时,宣传保本保收益。二、产品管理不到位:1.尽职调查不到位,未充分评估投资风险;2.对资金管控不到位;3.对投后资产管控不到位;4.风控措施的履约担保不到位。三、信息披露不及时。四、处置信访、投诉不得当。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十一)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三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三条。你作为时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分管副总经理、负责该项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此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现要求你于2018年11月15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楼会议室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8年11月6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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