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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信股份监事陈大可吃警示函 酒后危险驾驶罪被拘役

2019-06-13 16:58:26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3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2号)显示,经查明,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信股份”,300392.SZ)监事陈大可于2018年7月27日至10月26日因酒后危险驾驶罪被拘役3个月。陈大可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腾信股份今日公告称,公司近期方得知其在休假期间曾因酒驾于2018年7月27日(周五)被拘留事项。经公司核实,陈大可的配偶(同为公司员工)曾于2018年7月30日(周一)代其请假3个月(2018年7月30日至2018年10月28日)。在此期间,陈大可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委托监事李鑫作为其代表,并授权李鑫根据陈大可真实意思表示行使日常监事职责。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收到陈大可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陈大可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继续在公司担任事业部总经理的职务。

资料显示,陈大可,男,1982年12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自2011年10月起在公司任职,不持有腾信股份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对陈大可出具警示函,要求陈大可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陈大可)

〔2019〕52号

关于对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监事陈大可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陈大可:

经查,你(220106********9017)于2018年7月27日至10月26日因酒后危险驾驶罪被拘役3个月,你作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出具警示函,要求你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6月3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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