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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洲国际装饰城挪用12亿募资 国海证券缺位监督遭罚

2019-05-28 23:06:48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8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23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5号、46号)显示,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国际装饰城)及其相关公司债存在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等问题。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在五洲国际装饰城发行的公司债券中的执业情况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5号)显示,经查,五洲国际装饰城及其相关公司债存在下列问题:“16锡洲01”“16锡洲02”“17锡洲01”募集资金中有12.2亿元未按约定用途使用;“17锡洲01”未披露2017年年度和2018年半年度定期报告,“16锡洲01”“16锡洲02”“17锡洲01”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临时报告,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办法》第4.8、4.9条的规定。

五洲国际装饰城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五洲国际装饰城董事长舒策城、日常经营主要负责人舒策丸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现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六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五洲国际装饰城及相关责任人舒策城、舒策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要求:五洲国际装饰城及相关责任人舒策城、舒策丸应加强对《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合规守法意识,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6号)显示,经查发现,国海证券在五洲国际装饰城发行的“16锡洲01”“16锡洲02”“17锡洲01”公司债券中的执业情况存在下列问题:国海证券对五洲国际装饰城的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其募集资金中有12.2亿元存在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形;而国海证券出具的2016年、2017年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均披露五洲国际装饰城募集资金已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借款。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行为准则》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

现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国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要求:国海证券应加强对《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合规守法意识,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办法》第4.8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是否披露定期报告。约定披露的,发行人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或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分别向本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因故无法按时披露的,应当提前披露定期报告延期披露公告,说明延期披露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债券偿付本息能力的情形和风险。

发行人委托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的,应当在募集说明说中约定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就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办法》第4.9条规定:债券存续期间,发生下列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对发行人及其发行的债券重大市场传闻的,发行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重大事项包括:

(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挂牌条件;

(十二)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四)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本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处理,对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行为准则》第十四条规定: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监督并定期检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行为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受托管理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受托管理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本期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同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供公众查阅。

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国证监会及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及舒策城舒策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舒策城、舒策丸:

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我局对你公司相关公司债的情况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存在下列问题:

一、“16锡洲01”“16锡洲02”“17锡洲01”募集资金中有12.2亿元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其中:5.95亿元用于购买理财,6.25亿元用于偿还购买理财的民间借贷。同时“16锡洲01”“17锡洲01”募集资金账户未专户专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17锡洲01”未披露2017年年度和2018年半年度定期报告,“16锡洲01”“16锡洲02”“17锡洲01”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临时报告,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办法》第4.8、4.9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董事长舒策城、日常经营主要负责人舒策丸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现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舒策城、舒策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你们应加强对《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合规守法意识,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5月20日

【行政监管措施】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我局对你公司在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16锡洲01”“16锡洲02”“17锡洲01”公司债券中的执业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对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其募集资金中有12.2亿元存在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形,其中有5.95亿元用于购买理财、6.25亿元用于偿还购买理财的民间借贷;而你公司出具的2016年、2017年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均披露发行人募集资金已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借款。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行为准则》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

现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加强对《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合规守法意识,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5月23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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