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财经>>金融>>

华林证券资产证券化业务两宗违规 吃证监警示函

2019-05-17 23:08:33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7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013号)显示,经查,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5400001939663889)作为红博会展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存在如下问题:对特定原始权益人、担保人的尽职调查不到位;存续期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及时。

华林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六)项及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对华林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要求:华林证券应加强对资产证券化业务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业务质量控制,加强合规风控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十三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规定及所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引》)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可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二)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督促原始权益人以及为专项计划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履行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办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事宜;

(四)按照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支付给原始权益人;

(五)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专项计划资产;

(六)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切实防范专项计划资产与其他资产混同以及被侵占、挪用等风险;

(七)监督、检查特定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

(八)按照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

(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负责专项计划的终止清算;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职责。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四十二条规定: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监督管理,并根据监管需要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3号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5400001939663889)作为红博会展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管理人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对特定原始权益人、担保人的尽职调查不到位。对相关主体内部控制、关联关系、担保人的债务结构等情况尽调不到位。二是存续期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及时。对专项计划的部分风险防范措施、增信措施落实不到位,风险监测不及时,披露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六)项及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对资产证券化业务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业务质量控制,加强合规风控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19年5月15日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