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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宝股份第二大股东违法短线交易 亏损262万元遭警告

2019-05-16 22:36:04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显示,上海嘉愈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愈医疗”)存在短线交易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宝股份”,代码002478.SZ)股票的行为,并合计亏损261.52万元,被江苏证监局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截至一季度末,嘉愈医疗持有常宝股份1.42亿股,持股比例14.82%,为常宝股份第二大股东。

经查明,嘉愈医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嘉愈医疗为常宝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东

2017年11月20日,常宝股份向嘉愈医疗发行股份购买其医疗资产的1.42亿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嘉愈医疗持有份额占常宝股份总股本的14.41%,成为常宝股份第二大股东。故本案所涉交易期间内,嘉愈医疗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二、嘉愈医疗交易常宝股份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2017年11月22日至2017年11月29日期间,嘉愈医疗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常宝股份股票568.20万股,交易金额3166.68万元。2017年11月30日,嘉愈医疗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卖出常宝股份股票59.60万股,交易金额329.14万元,上述交易行为亏损11.32万元。

嘉愈医疗2017年11月30日卖出常宝股份股票后,又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和2017年12月1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常宝股份股票合计276.62万股,交易金额1571.95万元,上述交易行为亏损250.20万元。

嘉愈医疗上述交易行为均使用其法人证券账户(深A证券账号:0800340762),由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陈某辉决策,资本市场部总经理钟某具体实施,交易资金来源于控股股东中民嘉业投资有限公司。

嘉愈医疗作为常宝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入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短线交易行为。根据嘉愈医疗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给予嘉愈医疗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

当事人:上海嘉愈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愈医疗),住所:上海市黄埔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嘉愈医疗短线交易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宝股份)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嘉愈医疗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嘉愈医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嘉愈医疗为常宝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东

2017年11月20日,常宝股份向嘉愈医疗发行股份购买其医疗资产的142,265,457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嘉愈医疗持有份额占常宝股份总股本的14.41%,成为常宝股份第二大股东。故本案所涉交易期间内,嘉愈医疗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二、嘉愈医疗交易常宝股份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2017年11月22日至2017年11月29日期间,嘉愈医疗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常宝股份股票5,682,039股,交易金额31,666,762.61元。2017年11月30日,嘉愈医疗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卖出常宝股份股票596,000股,交易金额3,291,400元,上述交易行为亏损113,209.16元。

嘉愈医疗2017年11月30日卖出常宝股份股票后,又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和2017年12月1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常宝股份股票合计2,766,156股,交易金额15,719,499元,上述交易行为亏损2,501,989.18元。

嘉愈医疗上述交易行为均使用其法人证券账户(深A证券账号:0800340762),由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陈某辉决策,资本市场部总经理钟某具体实施,交易资金来源于控股股东中民嘉业投资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上市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嘉愈医疗作为常宝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入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嘉愈医疗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嘉愈医疗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5月8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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