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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提意见!《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2019-05-13 23:29:18 多彩贵州网

多彩贵州网讯 据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网站消息,《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5月17日。

草案共有八章四十四条,对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共享、开放、应用、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草案指出,贵州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政府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各级行政职能部门应当依照全省政府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编制本部门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和共享目录、开放目录,确定数据的采集部门、资源属性、涉密属性、更新维护要求等,并在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贵州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上发布。

因法律法规调整、行政职能部门管理职能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政府数据资源目录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应在法律法规调整或者职能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变更。

草案规定,行政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职责以及政府数据资源目录,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政府数据采集、处理。

凡是可以通过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得的政府数据,行政职能部门不得重复采集。行政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要求和业务特点及时更新共享开放的政府数据。因行政职能发生变化等原因需停止提供已发布的政府数据的,应当提前报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

行政职能部门应当指定人员作为数据资源管理员、操作员,负责数据资源目录、数据资源的创建、发布、维护管理以及数据共享开放调度协调工作,数据资源管理员、操作员应向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在数据共享方面,草案明确,数据共享遵循“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行政职能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府数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予以共享的政府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行政职能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府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列入有条件共享的,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规定依据。

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不宜提供给其他行政职能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府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列入不予共享的,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在数据开放方面,草案指出,数据开放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对于有条件开放申请的数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流程提出申请,行政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数据开放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同意开放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开放所申请政府数据;不同意的,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

对于政府数据的监督管理,草案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共享开放政府数据并提供他人,不得擅自将获取的共享开放政府数据挪作他用,不得利用共享开放的政府数据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擅自有偿转让获取的政府数据、非法篡改政府数据并提供他人、擅自将获取的政府数据挪作他用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由大数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点击查看《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草案)》原文

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在2019年5月17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至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政策规划处。

电子邮箱:gzsdsjjzgc@163.com

传真:0851-86839957

邮政编码:550004

网址:http://dsj.guizhou.gov.cn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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