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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财险牟平违法遭罚 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外的利益

2019-05-08 22:36:37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8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烟台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烟银保监罚〔2019〕3号)显示,经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01318.SH)烟台市牟平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牟平支公司)在办理车险业务时通过返还现金或加油卡的方式,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外的利益,涉及投保机动车153辆,累计返还现金103655元、加油卡20600元,违法金额合计124255元。平安财险牟平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烟台银保监分局对平安财险牟平支公司罚款12.5万元。

此外,平安财险牟平支公司主要负责人原广厚、平安财险牟平支公司客服孙承男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烟台银保监分局对原广厚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对孙承男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烟银保监罚〔2019〕3号)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牟平支公司)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新城大街546号

主要负责人:原广厚

当事人:原广厚

身份证:37068319800304XXXX

职务:平安财险牟平支公司主要负责人

当事人:孙承男

身份证:37061219900305XXXX

职务:平安财险牟平支公司客服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有关规定,我局对平安财险牟平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现场检查和案件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平安财险牟平支公司在办理车险业务时通过返还现金或加油卡的方式,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外的利益,涉及投保机动车153辆,累计返还现金103655元、加油卡20600元,违法金额合计124255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业务台账、任免文件、谈话笔录、举报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合上述情况,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平安财险牟平支公司罚款12.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原广厚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对孙承男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烟台银保监分局

(原烟台保监分局代章)

2019年4月30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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