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30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辽宁银保监局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辽银保监罚决〔2019〕7号、9号、20号、21号)显示,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农村商业银行”)瞒报案件,遭罚款五十万元。李占春、于长悦、边明良对沈阳农村商业银行案件瞒报直接负责,被处以警告。
辽银保监罚决〔2019〕9号显示,沈阳农村商业银行瞒报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辽宁银保监局对其罚款五十万元。
辽银保监罚决〔2019〕7号显示,李占春对沈阳农村商业银行案件瞒报直接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辽宁银保监局对其处以警告。
辽银保监罚决〔2019〕20号显示,于长悦对沈阳农村商业银行案件瞒报直接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辽宁银保监局对其处以警告。
辽银保监罚决〔2019〕21号显示,边明良对沈阳农村商业银行案件瞒报直接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辽宁银保监局对其处以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