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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上海一营业部部分员工飞单 负责人遭警示

2019-04-29 17:05:35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9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证监决〔2019〕27号、29号)显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上海环球金融中心证券营业部存在部分员工擅自销售非中信证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此外,孙涛作为时任营业部负责人,对营业部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被上海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沪证监决〔2019〕29号显示,中信证券上海环球金融中心证券营业部存在部分员工自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擅自销售非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沪证监决〔2019〕27号显示,孙涛作为时任营业部负责人,对营业部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六条第二款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与合规管理有关的职责,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和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合规性的监督管理,对本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公司的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当熟知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内部控制不完善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对该公司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合规总监支持、纵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无合理理由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制止、报告职责的,依法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环球金融中心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29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环球金融中心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部分员工自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擅自销售非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健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加强合规管理,加强对员工的警示教育,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9年4月2日

关于对孙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27号)

孙涛:

经查,我局发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环球金融中心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存在营业部部分员工自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擅自销售非中信证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的违规行为。你作为时任营业部负责人,对营业部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六条第二款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9年4月2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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