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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兵红箭子公司三年利润不准 大华会计师所吃警示函

2019-04-29 16:49:45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9日讯 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文荣、马玉婧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6号显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兵红箭”)2014-2016年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机构,张文荣、马玉婧作为中兵红箭2014、2015年度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在对中兵红箭2015年度收入事项的审计执业中,存在应收账款函证发函程序不规范、对应收账款函证未回函客户未实施充分的替代审计程序、实施收入截止性测试程序时样本选取方法不当等问题;在对中兵红箭2014-2015年度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审计执业中,未能充分执行审计方案的应收账款账龄复核审计程序,以致未发现中兵红箭虚增利润的情形,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张文荣、马玉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经查,根据中兵红箭2018年12月6日披露的《关于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及12月7日披露的《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18〕005157 号),中兵红箭全资子公司中南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钻石”)2014年至2016年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核算销售收入、销售退回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导致公司合并财务报表2014、2015年分别虚增利润93.7万元、2730.89万元;2016年度虚减利润555.99万元。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兵红箭2014-2016年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机构,张文荣、马玉婧作为中兵红箭2014、2015年度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在对中兵红箭2015年度收入事项的审计执业中,存在应收账款函证发函程序不规范、对应收账款函证未回函客户未实施充分的替代审计程序、实施收入截止性测试程序时样本选取方法不当等问题;在对中兵红箭2014-2015年度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审计执业中,未能充分执行审计方案的应收账款账龄复核审计程序,以致未发现中兵红箭虚增利润的情形。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张文荣、马玉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特定审计目标设计询证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控制:

(一)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核对;

(二)将询证函中列示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核对;

(三)在询证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审计业务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

(四)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盖章后,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

(五)将发出询证函的情况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六)将收到的回函形成审计工作记录,并汇总统计函证结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选取样本项目,以使总体中的每个抽样单元都有被选取的机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在确定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特定的审计程序可能只为某些认定提供相关的审计证据,而与其他认定无关;

(二)针对同一项认定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获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

(三)只与特定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并不能替代与其他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规定: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文荣、马玉婧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6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张文荣、马玉婧:

根据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兵红箭”)2018年12月6日披露的《关于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及12月7日披露的《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18〕005157 号),中兵红箭全资子公司中南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钻石”)2014年至2016年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核算销售收入、销售退回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导致公司合并财务报表2014、2015年分别虚增利润93.7万元、2730.89万元;2016年度虚减利润555.99万元。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兵红箭2014-2016年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机构,张文荣、马玉婧作为中兵红箭2014、2015年度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在对中兵红箭2015年度收入事项的审计执业中,存在应收账款函证发函程序不规范、对应收账款函证未回函客户未实施充分的替代审计程序、实施收入截止性测试程序时样本选取方法不当等问题;在对中兵红箭2014-2015年度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审计执业中,未能充分执行审计方案的应收账款账龄复核审计程序,以致未发现中兵红箭虚增利润的情形。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我局决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张文荣、马玉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19年4月24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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