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芭田股份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违规超限 深圳证监出警示函

2019-04-25 10:51:51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4日讯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芭田股份”,002170.SZ)的核心技术人员黄林华,在芭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013年11月15日,黄林华与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份转让与回购合同》,将持有的芭田股份股票进行约定式购回融资,2014年5月15日,约定式购回融资期满,黄林华未回购股份数量为3318万股,导致减持股份数超过黄林华在芭田股份上市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违反了上述承诺。

2012年5月至2016年12月期间,黄林华因个人减持及芭田股份非公开发行、股权激励等因素,导致黄林华持有股份比例减少8.11%,其中主动减持5.71%,在减持股份累计达5%时,黄林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有关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黄林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黄林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黄林华:

你作为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芭田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在芭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013年11月15日,你与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份转让与回购合同》,将持有的芭田股份股票进行约定式购回融资,2014年5月15日,约定式购回融资期满,你未回购股份数量为3318万股,导致减持股份数超过你在芭田股份上市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违反了上述承诺。

2012年5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你因个人减持及芭田股份非公开发行、股权激励等因素,导致你持有股份比例减少8.11%,其中主动减持5.71%,在减持股份累计达5%时,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有关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你的减持从2012年5月至2016年12月持续期较长,涉及芭田股份非公开发行、股权激励等事项,主动减持与被动减持交织,且你并无明显主观违法故意,芭田股份已对你采取内部问责。综合以上情况,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4月18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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